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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及办公类建筑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
文章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2017/10/25 点击数: 2535 次
10月23日,记者从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获悉,该局与市住建局、市房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(试行)》(下称通知),要求东莞商业、办公类建筑项目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,变相建设公寓、住宅类建筑。
商业办公建筑不得设置厨房根据通知,在建筑设计方面,商业、办公类建筑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、公共卫生间式布局,不得设置厨房。卫生间、茶水间(饮水供应点)、阳台(含露台)及各类型管井、烟道、风井等应集中设置。
通知还对商办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作出具体要求,即商业、办公类建筑如确需设置独立卫生间的商业、办公单元,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(首层商铺除外);商业金融用地上建设的商业、办公类建筑,带独立卫生间的套内建面不得超过总套内建面的30%。
虚假宣传企业停办后续手续对于商办建筑的宣传上,通知要求,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。对虚假宣传的开发企业,停止办理后续手续。对违规代理商业、办公类建筑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业、办公类建筑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,依法注销机构备案。
同时,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办类建筑前,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、土地使用年限、契税、物业服务费、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,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,不得擅自改变用途、不得利用层高加建隔层,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。对规划核实后擅自在内部分加层、增加建筑面积等违法建设行为一经举报查实,各职能部门需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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